教师互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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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互访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16〕3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简称“省外办”)《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范》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 术语和定义

为鼓励支持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激发教师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学校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他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按照现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执行。

1.1 因公临时出国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任务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任职务等(附件1《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事项清单》)。

1.2 教学科研人员

教学科研人员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学校和各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2 因公临时出国年度计划制定

2.1 计划申报

2.1.1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上年度末(一般为上年度11月份)组织全校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申报工作(附件2《青岛科技大学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申报表》、附件3《青岛科技大学因公临时出国任务汇总表》)。校级领导出国计划由学校统筹制定,各单位出国计划由本单位组织上报。

2.1.2 计划申报内容至少包含以下要素:出国任务、团组负责人及职务、出国人数、前往国际或地区、经费来源、出国日期及停留天数。各单位要认真审核把关,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2 审核和备案

2.2.1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出国计划进行汇总,组织对年度出国计划的审核备案。

  • 各单位的出国计划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进行初审,并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核;

  • 校级领导出国计划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外办审核备案。

2.2.2 学校原则上不再审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出访任务,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出具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的说明材料。

3 因公临时出国审批

3.1 校内审批流程

3.1.1 教学科研人员根据年度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一般应在出国前2个月准备申请材料。

3.1.2 出国人员提交申请后,应认真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因公出国审批表》(附件4)。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的出国性质(是否属于学术交流活动)、出国任务的必要性(尤其是临时出国计划)、出国安排的合理性(应附较详细的日程安排)、出国任务的真实性(应附邀请函)等。

3.1.3 各单位要在本单位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对教学科研人员的因公临时出国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至少应包括:团组单位、团组名称、团组负责人、出访人员(姓名、单位、职称职务)、出访国家、出访时间和行程安排、邀请单位、出访任务、经费来源等(附件5《青岛科技大学因公出国公示表》)。

3.1.4 公示无异议,各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各有关部门审核,最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分管外事领导审批。

3.1.5 正处级和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由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学校主要领导进行审批。

3.2 任务审批

3.2.1 教学科研人员的出国申请通过校内审批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国专办员协助准备报批材料(表1)。

表1 因公临时出国报批材料明细

团组性质

事项类别

材料名称

省内组团

办理任务批件

1)山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呈报表及团组人员名单(附件6)

2)随团呈报表(如团组中有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提供)

3)出访日程安排

4)邀请信及译文

5)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审核表(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提供)(附件7)

6)身份证复印件

7)补充说明(根据需要提供)

省外组团

办理征求意见函复函

1)  山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随团呈报表(附件8)

2)  出访日程安排

3)  征求意见函(由具有出访来访审批权单位出具)

4)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审核表(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提供)

5)  身份证复印件

6)  补充说明(根据需要提供)

已办理征求意见复函的团组申办确认件

1)山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随团呈报表

2)出访日程安排

3)国家外专局出国(境)培训任务批件(培训团组)

4)任务通知书(由具有出访来访审批权单位出具)

5)任务批件(由具有出访来访审批权单位出具)

6)征求意见函(由具有出访来访审批权单位出具)

7)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审核表(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提供)

8)  身份证复印件

9)  补充说明(根据需要提供)

3.2.2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通过山东省因公出入境综合管理系统,报省外办审批。

3.3 证照申办

教学科研人员的出国任务获省外办批准后,到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简称“市外办”)办理信息采集事项,以备申办证照、签证之用。办理因公护照所需材料包括:

  • 因公出国任务批件;

  •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附件9);

  • 因公出国团组保证书(附件10);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1次申办护照者提供);

  • 《办理护照申请卡》(第1次申办护照者提供);

  • 户口薄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第1次申办护照者提供)。

3.4 持普通护照出国

3.4.1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应持因公护照。下列特殊情况可持普通护照出国:

      • 持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的“海归”人才;

      • 校聘海外泰山学者。

        3.4.2 持普通护照执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出国人员应提交《教学科研人员持用普通护照因公出国申请表》(附件11),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权限报学校审批。

4归国后管理

4.1 护照管理

4.1.1 教学科研人员完成出国任务归国后,应在5日内将因公护照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送市外办保管。

4.1.2 领取因公护照后因故未出国者,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在5日内将护照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4.1.3 逾期不交护照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暂停其出国执行公务。

4.2 出访报告和出访日志

4.2.1 出访任务结束后,教学科研人员应在回国后10日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经团长签字的出访报告和出访日志。4.2.2 出访报告应详实描述出访过程,内容包括在外学习和交流合作经历、任务完成情况、访问成果及心得体会等内容。出访日志应具体、准确的描述出国期间每日出国任务的地点、人员、工作内容。

4.3 出访成果共享

4.3.1 回国后10日内,出访团组应在本单位公布出访日志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监督,实现出访成果共享(涉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3.2 各单位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对出访团组的访问成效、出访任务的后续落实和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其下一年度出国计划审批的依据之一。

4.4 经费管理和核销

4.4.1 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实行审批联动。

4.4.2 校内审批时,教学科研人员应认真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7),并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审批。

4.4.3 因科研课题需要进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而产生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应符合科研课题相关的经费管理办法,并经过学校计划财务处的审核。

4.4.4 出国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核销出国经费。核销经费时应携带《青岛科技大学因公出国审批表》(教学科研人员)复印件、《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复印件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公章。

5  事中事后监管

5.1 纪律监督

5.1.1 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对每一个团组执行外事纪律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研究检查评估。

5.1.2 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责任制,团长应督促团组成员认真执行出国任务,遵守访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国期间应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主管部门报告。

5.2 信用档案

5.2.1 应建立信用档案制度。

5.2.2 由各单位检查本单位出国团组实际执行情况是否与已公示并获批准的内容相符,是否达到了预期出访目的,并建立本单位出国人员信用记录完整档案。

5.2.3 各单位应每年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和管理情况,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根据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的执行和管理情况,建立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信用档案和评级制度,以此作为学校审批的依据。

5.3 责任追究

5.3.1 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等有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5.3.2 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办理及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案件应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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