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市委高校工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甲型H1N1流感
防控工作的通知
驻青各高校: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教体艺〔2009〕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形势和高校实际,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高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日常流感散发的处置要求
学校要在做好原有防控工作的同时,重点强化以下措施:
(一)坚持晨检制度。要将晨检制度落实到班级、宿舍和个人,并安排专人负责监督和记录。学校要通过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舍长等多种渠道及时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特别要强化周末放假后,周一上课前的晨检工作。
(二)加强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宿舍等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生活场所的卫生与通风,建立当堂任课教师及学生轮流值班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教室每一课间都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
(三)学生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流感样症状)或体温37.5℃以上,该生必须暂停上课,及时就医治疗,并在校或居家隔离休息。待流感症样状消失、退烧24小时后或根据医生建议,经校医检测无异常可恢复上课。要随时掌握发热、隔离学生动态,保证信息畅通。
(四)做好学生的日常缺课登记,及时了解缺课原因。一旦发现因急性呼吸道感染所至缺勤异常增多的现象,应立即向市委高校工委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出现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处置要求
学校发现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后,应在强化各项防控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病例做好登记和追踪。加强与居家休息治疗患者的联系,及时了解其每日健康状况,指导其做好个人防护。
(二)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下划分独立场所,安排无条件居家的患者在学校专门隔离区内休息治疗,减少与其他人员的接触。如必须接触,应做好戴口罩等必要防护。学校要做好患者的日常生活保障和相关治疗工作,一旦患者病情加重,要及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三)居家和在校休息治疗的患者症状消失后48小时,经校医检测无异常即可正常上学或上班。住院的患者应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方可上课。
(四)与确诊病例有过密切接触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身体健康者可正常上课、上班,但学校应要求其进行健康状况的自我观察。观察期限自最后一次接触病例起5天内,观察期间一旦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及时向市委高校工委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五)出现确诊病例的班级在加强晨检的同时,强化午检,及时发现、报告、处置可疑病例。
学校出现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时,仍然按照以往要求做好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工作。要进一步强化疫情监测、病例管理、感染控制、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减少大型室内聚集活动、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适时采取停课等综合防控措施,减轻疫情危害。
三、进一步引导师生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护工作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要紧密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流感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校园网、校园广播、校报、宣传栏等各种载体普及防病知识,引导学生正确洗手、充足睡眠、勤于锻炼、戴好口罩、开窗通风、注意礼节等,树立健康意识,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二)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甲型H1N1流感属于呼吸道传染疾病,病毒主要通过近距离的飞沫传播。根据这一特点,除要加强公共场所的消毒和通风措施外,倡导全体师生主动佩戴口罩,增强防护意识,做好自我保护。校医院(医务室)工作者、管理人员要戴口罩;体温37℃—37.5℃,或有咳嗽、打喷嚏症状的师生要戴口罩;与患者密切接触时应戴口罩;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时应戴口罩。选购口罩,应到专业的药店购买,民用口罩只有12层棉纱口罩可阻止病原体的传播,一般口罩应6小时更换一次,戴过的棉纱口罩可用肥皂水洗净后置于阳光下暴晒,可反复使用。
中共青岛市委高校工委
2009年12月2日